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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告
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芬
訴訟代理人
李啟輝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被告
小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權峻
訴訟代理人
姜 震律師
複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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