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 原告
- 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瓊芬
- 訴訟代理人
- 李啟輝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苗繼業律師
- 被告
- 小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權峻
- 訴訟代理人
- 姜 震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