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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告
敍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坤麟
被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31,091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5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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