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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告
張珮玲
被告
三恩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鍾燦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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