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6號103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葉鴻騰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皓民 被 告 葉維焜 管麗娟 兼前列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高鼎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二頁第壹點原告聲明:「1、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應連帶於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刊登大小為橫半版、字體充滿該範圍、如卷附附件一所示文義之道歉啟事一日。2、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80萬元,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判決第五頁第四行「原告分別請求被告通嘉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連帶給付180萬元之慰撫金」、原判決第十二頁第 肆點「綜上,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訴訟詐欺之法理分別請求被告通嘉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連帶給付180萬元之慰 撫金」等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二頁第壹點原告聲明「1、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應連帶於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刊登大小為橫半版、字體充滿該範圍、如附件所示文義之道歉啟事一日。2、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80萬元,暨自本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判決第五頁第四行「原告分別請求被告通嘉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連帶給付680萬元之慰撫金。」、原 判決第十二頁第肆點「綜上,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訴訟詐欺之法理分別請求被告通嘉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連帶給付680萬元之慰撫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原判決正本有關之附件因疏未附,特予檢附,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