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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無瑕疵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邱玉汝

  • 當事人
    林美姬三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   告 林美姬 黃玉卉 仰崇仁 林素萍 諸柏仁 楊雅婷 魏旭泉 陳丹荔 彭仁麒 莊裕賢 李儀瑩 呂琪儀 葉姿慧 彭琬玲 羅斐慧 施文龍 黃榆晴 李慧珍 王玲鈴 黃冠銘 蔡文錦 黃靖婷 王信吉 羅幼嵐 李吉明 簡惠敏 蔡曉菁 彭科景 陳政杰 尤庭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複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 被   告 三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國成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無瑕疵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及第同條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林美姬、黃玉卉、仰崇仁、諸柏仁、楊雅婷、魏旭泉、陳丹荔、彭仁麒、莊裕賢、李儀瑩、呂琪儀、葉姿慧、彭琬玲、羅斐慧、施文龍、黃榆晴、李慧珍、王玲鈴、黃冠銘、蔡文錦、黃靖婷、王信吉、羅幼嵐、李吉明、簡惠敏、蔡曉菁、陳政杰、尤庭妤主張其等就被告所興建、銷售之「三上家天下」建案(即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與被告訂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惟被告交屋後,原告始發現被告就其等房屋所安裝之窗戶並非當初兩造契約約定之品牌,且有漏水、高頻風切聲等問題,顯然具有欠缺通常效用、亦未具被告所保證之品質及未達契約預定效用等瑕疵,依兩造間買賣契約關係、民法不完全給付及物之瑕疵擔保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無瑕疵之如附件所示規範及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之粉體塗裝改良式氣密鋁門窗,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有起訴狀(見本院卷一第3-10頁、卷二第131 頁背面-132頁)在卷可稽。 (三)嗣原告於103 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程序中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無瑕疵之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第133-134 頁)規範及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之粉體塗裝改良式氣密鋁門窗,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外,並追加請求被告應將前開物品施作安裝,追加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2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內容,有民事準備(二)狀、言詞辯論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30-134 頁、卷三第90頁背面)在卷可憑。 (四)復於104 年7 月27日以原告仰崇仁與林素萍、原告蔡曉菁與彭科景共同向被告購買三上家天下建案房屋為由,追加林素萍與彭科景為原告,並追加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且補充聲明為:⒈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諸柏仁(2D住戶)並施作安裝。⒉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林素萍、仰崇仁(3A住戶)並施作安裝。⒊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林美姬(3B住戶)並施作安裝。⒋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黃玉卉(3C住戶)並施作安裝。⒌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楊雅婷(4A住戶)並施作安裝。⒍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魏旭泉(4B住戶)並施作安裝。⒎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陳丹荔(5A住戶)並施作安裝。⒏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彭仁麒(5B住戶)並施作安裝。⒐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莊裕賢(5C住戶)並施作安裝。⒑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李儀瑩(5D住戶)並施作安裝。⒒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呂琪儀(6B住戶)並施作安裝。⒓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葉姿慧(6C住戶)並施作安裝。⒔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彭琬玲(7B住戶)並施作安裝。⒕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 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羅斐慧(7C住戶)並施作安裝。⒖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施文龍(7D住戶)並施作安裝。⒗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黃榆晴(8C住戶)並施作安裝。⒘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李慧珍(10A 住戶)並施作安裝。⒙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王玲鈴(10C 住戶)並施作安裝。⒚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黃冠銘(11B 住戶)並施作安裝。⒛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蔡文錦(13B 住戶)並施作安裝。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黃靖婷(14A 住戶)並施作安裝。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 W、5-1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 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王信吉(15B 住戶)並施作安裝。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 2W 、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羅幼嵐(15 C住戶)並施作安裝。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1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 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李吉明(16B 住戶)並施作安裝。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 1W 、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彭科景、蔡曉菁(17B 住戶)並施作安裝。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2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陳政杰(17C 住戶)並施作安裝。被告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二)」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 、5-2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原告尤庭妤(17D 住戶)並施作安裝【下稱本院卷三民事準備(四)狀聲明】,亦有民事追加原告狀、民事準備(四)狀(見本院卷三第26-35 頁)可按。(五)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追加均係本於被告就其興建、銷售之「三上家天下」建案房屋所安裝之鋁門窗有無瑕疵之同一基礎事實,該等事實與起訴之原因事實有關連性、證據資料相通,復無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且被告就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之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前向被告承購被告所興建之「三上家天下」建案(即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約 定前開建案房地廣告宣傳品上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與房屋平面圖視同契約之一部分,並約定專有部分各戶門窗中之鋁門窗,採用力霸、中華、台灣鋁業、大同等粉體塗裝改良式氣密鋁門窗,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而被告依兩 造所簽定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9條第2項約定,被告例外得不採前開公司之氣密窗建材,而可換用其他家同級或更高級品之鋁窗情形,限於上開四家產品均有⒈市場供應失調、⒉法令禁止使用、⒊停止進口生產、⒋廠商產品規格品質不良影響施工水準等情,而俱無法使用時,被告方得以換用同級或更高級品之他品牌鋁窗,且以不損害原告之權利為限。 (二)被告於101年10月4日完成「三上家天下」之大樓建物,並自101年12月7日起陸續移轉各該房地所有權及交付各該房屋與原告。原告入住後,於102年7月13日中度颱風蘇利颱風來襲時,發現鋁窗嚴重漏水,造成室內進水現象,高樓層住戶自窗戶所滲水量更累積多達一、兩個水桶的量,且鋁窗內外窗強烈震動碰撞,連結內外窗之扣環更有4MM 之間隙而不緊密,鋁窗強度嚴重欠缺。非遭遇颱風之平常日,鋁窗亦有高頻風切聲,縱使緊閉窗戶,窗廉仍不斷被竄入之風頻頻吹動,室內之風切聲經測高達55至60分貝,馬路上車流及機車聲音均清晰可見,甚至附近東興國小工地進行施工,機具及工人說話聲音亦可清楚聽見,夜晚頂樓住戶也可聽見一樓門廳外聊天聲音,而以上均係於門窗緊閉下仍發生之情形,社區之紗窗亦已發生3 次平日被強風吹落掉落至一樓事件。原告每日生活於高頻噪音環境下,嚴重影響睡眠及生活品質,每逢大雨外出即擔心住家鋁窗嚴重漏水,膽戰心驚,鋁窗碰撞、風切聲、戶外車流聲響,已嚴重影響原告日常生活。經原告委請鋁窗同業公會檢查,發現窗框全無斷水設計,故無法阻絕強風大雨下之滲水問題,原告遂於同年8月10日於臨時區權會向被告反應 ,被告承認鋁窗問題,並承諾以3 個月進行改善。惟3 個月期間,被告以B棟18樓(18B)試作,僅將漏水窗戶打上矽利康,更換鋁窗膠條,增加毛刷、泡棉、阻風塊,惟經測試均無法改善鋁窗漏水及高頻風切聲問題,室內風切聲仍測得55至60分貝。 (三)又原告於102年12月4日始知悉被告並未使用契約約定之四家品牌廠商之一,而是另逕行使用其他品牌:國賓牌之隔音窗,顯不符合兩造約定。 (四)再原告於事後取得本件房屋之施工竣工圖,發現門窗之施工詳圖亦與實際完工之門窗有別,包括:4W即2至18樓之 臥室窗戶、4DW即2至18樓之客廳窗戶、5W即2至14樓主臥 室窗戶、5-1W即15至18樓主臥室窗戶、5-2W即15至18樓主臥室窗戶、6W即2至18樓之主臥室廁所窗戶、7W即2至17樓臥室窗戶、7-1W即18樓臥室窗戶,均與實際窗戶窗型、設計有所不同,且實際施作完成之鋁窗與竣工圖規制及竣工圖說明項目內容均不符,即被告所交付之建物窗戶未達到施工竣工圖說明之規範(按即強度性耐風壓達300㎏/㎡、氣密性漏氣量在2㎡/hr以下、水密性防水達50㎏/㎡以下 、遮音性隔音達30db以上)。 (五)又原告等前向被告反應建物窗戶有漏風、漏水、抗風壓性低、分貝數過高之情形,經被告派員分二階段實際補修,第一階段先就所有原告住戶窗戶施打矽利康並調整把手,第二階段則在窗框內增放鋁條,補修之住戶則包括原告3C黃玉卉、5B彭仁麒、6C葉姿慧、11B黃冠銘、17 B彭科景 、蔡曉菁、17C陳政杰、17D尤庭妤。惟其後於104年9月28日杜鵑颱風襲台,經查詢中央氣象局新竹氣象站觀測紀錄,當時新竹地區每小時平均風速等級最高未超過12級風,依門窗竣工詳圖(二)規範,被告所交付之建物窗戶之抗風壓為300㎏/㎡,對應抗風壓強度等級至少應可耐受15級風以上(按15級風為280㎏/㎡),且水密性、氣密性應為最高等級,而可耐受該次颱風,然杜鵑颱風襲台時,原告等多名住戶之建物窗戶,多有漏水、漏風、風切聲過大之情形,益徵被告所交付之建物窗戶根本沒有達到門窗竣工詳圖(二)所規範之標準而有瑕疵。 (六)關於原告李慧珍、蔡曉菁、彭科景部分之請求依據,說明如下: ⒈被告公司係以設計、製造房屋之商品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原告李慧珍、蔡曉菁、彭科景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房屋商品之消費者,本件買賣契約有消保法之適用;而被告所興建之本件「三上家天下」建案廣告內容為「【各戶門窗】四、鋁門窗:採用力霸、中華、台灣鋁業、大同等粉體塗裝改良式氣密鋁門窗,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有被告就本建案之海報廣告、網頁宣傳、精裝冊廣告本等可稽,均係以該建案房屋使用之門窗為特定品牌為主要內容,作為吸引消費者訂約之誘因,依上說明,被告因該建物買賣契約所負之義務自不得低於該廣告內容。 ⒉再者,本件廣告包括海報、網頁宣傳、精裝冊廣告本均係被告自行製作發行,縱係被告即廣告主委任廣告商刊登各式內容廣告,惟被告既係實際使用該廣告內容之人,並藉廣告內容行銷自己產品,因而與消費者締結契約,當不得諉以廣告內容係委託他人製作而不負廣告內容不實責任,被告辯稱廣告係屬誤載以此脫免責任,自屬未當。 ⒊從而,被告於銷售「三上家天下」建案之房屋時,並未明確告知其所銷售房屋之窗戶品牌與廣告不符,難認已排除前開廣告內容,而另為其所銷售房屋非使用力霸、中華、台灣鋁業、大同等四品牌粉體塗裝改良式氣密鋁門窗之約定。再經調閱被告所交付之建物窗戶「竣工圖門窗詳圖 (二)」,該門窗亦未達到前開施工竣工圖說明之規範,即被告所交付之建物窗戶顯有品牌不符、未具約定效用、品質之瑕疵(按即強度性耐風壓達300㎏/㎡、氣密性漏氣量在2㎡/hr以下、水密性防水達50㎏/㎡以下、遮音性隔 音達30db以上之規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窗戶,應有理由。 (七)被告所交付之建物窗戶既具有前述「未按建造執照核准設計圖說施作之瑕疵」,依建築法規定本應照建造執照核准設計圖說施作而未為,自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侵害原告之建物所有權,該當民法第184條第2項、「與契約(及訂入契約廣告)約定品牌不符之瑕疵」,原告自得依契約約定、民法第227條、第354條、第364條、第184條第2項 、第213條第1項規定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2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並施作安裝如聲明所示之窗戶等語。 (八)並於本院聲明:⒈如本院卷三民事準備(四)狀聲明;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查「台灣鋁業公司」於87年間即已解散停業,故被告於100年間銷售「三上家天下」建案時,已不可能採用台灣鋁 業公司之鋁門窗;且因「台灣鋁門窗」之品質及及口碑均甚佳,且價格比力霸、中華、大同等廠牌之鋁門窗為高,被告為提升居住品質,乃決定採用「台灣鋁門窗」,故於銷售時樣品屋內之擺設,即係使用「台灣鋁門窗」,惟被告於委託代銷公司(巨登公司)製作契約書時,將「台灣鋁門窗」誤載為「台灣鋁業」,致原告有此一誤解。 (二)原告就其主張被告給付之鋁窗有嚴重漏水瑕疵、有風切聲、紗窗會掉落、無斷水設計等瑕疵,均未依法舉證其所為主張為真實。且本件大樓使用之鋁門窗,於100年4月20日曾送至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測試,包括「抗風壓強度」、「水密」、「氣密」等均符合標準;另本件房屋僅鋁窗有氣密設計,房屋大門、廚房鋁門,並無氣密設計,故一般空氣、聲音也會由廚房鋁門、大門等間隙進來,原告要求全部氣密、隔音,實有誤會。至於紗窗部分,均有「防脫落片」之設計,原告主張有掉落之情事,應係原告於拆下清洗後,安裝時「防脫落片」未鎖上導致,原告不察,指摘紗窗有瑕疵,顯有誤會。況本件大樓全部住戶合計74戶,惟原告僅28人,足證原告少數人之主張,與事實並不相符。 (三)又依照建築法令,雨遮部分之窗戶,不得開啟出入,惟被告為便利原告住戶使用,乃將之改成落地門窗,增加成本;再者,被告於100 年9 月間於本件大樓之二樓有完成一間實品屋,該實品屋之鋁門窗即係依現況施作「台灣鋁門窗」,原告亦曾參觀該實品屋,事後原告等亦於樣品屋意見調查表勾選「滿意」或「非常滿意」,足見原告對於裝設「台灣鋁門窗」均有所知悉;101 年12月間大樓完工後,原告陸續辦理交屋,交屋時該鋁門窗上均有「台灣鋁門窗」之標誌,亦為原告所明知,原告均已交屋受領完畢,故原告事後以廠牌誤載乙節大作文章,殊無可取。縱認廠牌不符屬瑕疵,但原告多次至樣品屋、實品屋參觀,且辦理交屋手續,依上開規定,已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如今,原告為提訴訟,竟為此不實指摘,殊屬非是。 (四)本件大樓於100年9月間裝設鋁門窗時係使用台灣鋁門窗有限公司之材料,已如前述,並由台灣鋁門窗有限公司交付材料予詮福鋁業有限公司代工、安裝。又關於「台灣鋁門窗」之商標部分,原係由台灣鋁門窗有限公司出資,而以股東游金龍名義申請,向來均由台灣鋁門窗有限公司之產品使用該商標,嗣上開商標於101年7月間移轉予訴外人林國濱取得,而訴外人林國濱即係台灣鋁門窗有限公司及國賓隔音窗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國賓隔音窗有限公司仍繼續使用「台灣鋁門窗」之商標。 (五)綜上所陳,本件原告之訴,至無理由等語。並於本院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林美姬於100 年7 月23日向被告購買位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段00號(以下簡稱系爭大樓)3 樓之1 、黃玉卉於99年9 月3 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3 樓之3 、諸柏仁於99年7 月12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2 樓之5 、仰崇仁及林素萍於100 年7 月23日共同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3 樓之2 、楊雅婷於100 年7 月20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4 樓之2 、魏旭泉於100 年7 月23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4 樓之1 、陳丹荔於100 年1 月1 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5 樓之2 、彭仁麒於99年11月29日向被告系爭大樓5 樓之1 、莊裕賢於99年2 月3 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5 樓之3 號、李儀瑩於99年5月28 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5 樓之5 、呂琪儀於99年8 月7 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6 樓之1 、葉姿慧於99年3 月6 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6 樓之3 、彭琬玲於99年7 月25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7 樓之1 、羅斐慧於99年4 月15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7 樓之3 、施文龍於99年3 月30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7 樓之5 、黃榆晴於99年10月10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8 樓之3 、李慧珍於102 年5 月22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10樓之2 、王玲鈴於99年11月13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10樓之3 、黃冠銘於99年1 月9 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11樓之1 、蔡文錦100 年5 月30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13樓之1 、黃靖婷於99年10月7 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14樓之2 、王信吉99年4 月21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15樓之1 、羅幼嵐99年2 月2 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15樓之3 、李吉明99年4 月17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16樓之1 、簡惠敏100 年8 月8 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17樓之2 、陳政杰99年1 月23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17樓之3 、尤庭妤98年12月13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大樓17樓之5 ,原告蔡曉菁及彭科景於102 年4 月22日向訴外人徐毓芳購買系爭大樓17樓之1 之事實,有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一第12-170頁、卷二第155-160 頁、卷三第113-164 頁)在卷可憑,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本件本院所應審究者為:(一)被告在系爭大樓施作鋁門窗是否符合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銷售廣告約定品牌?(二)被告所交付鋁門窗是否有減少其約定或通常效用瑕疵?(三)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在其所有房屋施作、裝設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鋁門窗?經查:(一)關於被告在系爭大樓施作鋁門窗是否符合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約定品牌部分: ⒈依卷附房地買賣契約書第1條「廣告效力:本房地廣告宣 傳品上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與房屋平面圖視同契約之一部分。…。」、第9 條「建築主要結構、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二、有關主要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或同等級詳如附件(十)建材設備表,所列建材設備若因市場供應失調、法令禁止使用、停止進口或生產、廠商產品規格品質不良影響施工水準時,賣方得換用同級品或更高級品,但以不損害購買者之權利為原則。…四、本大樓施工標準除買賣雙方另有協議外,悉依縣政府工務局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十)之建材設備表施工,賣方保證建造本房屋之材料不含未經處理之海砂及幅射鋼筋。」、第25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一、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另前開契約附件(十)建材設備亦規定:「…貳、專有部分【各戶門窗】四、鋁門窗:採用力霸、中華、台灣鋁業、大同等粉體塗裝改良式氣密鋁門窗,嵌8MM 強化玻璃且附紗窗」內容以觀。足見關於系爭大樓房屋使用之鋁門窗建材,被告應採用力霸、或中華或台灣鋁業或大同以上四間公司之粉體塗裝改良式氣密鋁門窗,且由被告就前開4 種品牌有權選擇其中一品牌安裝。 ⒉證人林國濱於本院證述:伊曾經擔任台灣鋁門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一直到解散前。台灣鋁門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有在製造、銷售氣密窗材料零件,但沒有組裝。風雨實驗室,他們有試驗的規格,我們是按照其規格,在現場將材料、零件組裝好後,做風雨實驗及隔音測試。台灣鋁門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是賣氣密窗的材料、零件也就是毛料,工廠的材料、零件組裝是由下游工廠去施做,下游廠商向我們進毛料後,就會做表面處理,例如噴漆。卷一第235 頁照片窗戶上面的標章是台灣鋁門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台灣鋁門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的氣密窗材料,在坊間他們都稱台灣窗、台灣鋁業、台鋁。台灣鋁門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伊才擔任國賓隔音窗公司的負責人,國賓隔音窗公司之前沒有販賣氣密窗的材料、零件,台灣鋁門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做後,才改由國賓隔音窗公司在做,他們做的產品都是一樣的。台灣鋁門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經販售鋁擠型的材料給銓福鋁業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頁背面- 20頁)。 ⒊證人蔡坤諒於本院證述:被告在新竹縣竹北市嘉豐南路二段所新建三上家天下建案的氣密窗,是大鑫鋁門窗行負責現場施做。大鑫鋁門窗行所進的氣密窗材料、零件,都是台灣鋁門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伊向銓福鋁業公司購買窗戶有大面窗與小面窗,小面窗,銓福公司就已經組裝好外框,大面窗的就是散裝,是還沒有組裝的鋁擠型,就由銓福鋁業公司運送至現場,大面窗的外框是由我們自己組裝;至於內框是工程快結束後,內框一開始就是組裝完成的,我們將內框安裝上外框,再裝上玻璃等語(見同上卷第21-22 頁)。 ⒋證人吳盛燁於本院證稱:被告在新竹縣竹北市嘉豐南路二段所新建三上家天下建案的鋁門窗的鋁材是伊公司加工後出貨的,是大鑫鋁門窗行跟我們訂貨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7頁)。 ⒌綜上證人證述內容,足徵台灣鋁門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解散前確實有製造、銷售氣密鋁門窗窗材料、零件,前開公司在坊間稱為台灣窗、台灣鋁業、台鋁。佐以系爭大樓14樓之2 各扇窗戶門把上均印製有台灣鋁門窗標示之事實,亦經本院履勘現場屬實,有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三第55-59 頁)附卷可按,及卷附99年12月間製作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家天下比價單(見本院卷一第240 頁),訴外人大鑫鋁門窗行報價內容為台灣鋁窗材料及價格,足見被告在系爭大樓裝設氣密鋁門窗係採用台灣鋁門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製造、銷售氣密鋁門窗材料零件,則被告在系爭大樓所安裝氣密鋁門窗符合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約定品牌,應堪認定。 (二)關於原告所有交付鋁門窗是否有減少其約定或通常效用瑕疵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在系爭大樓施作氣密鋁門窗有漏水、鋁窗內外窗強烈震動碰撞,連結內外窗之扣環更有4MM 之間隙而不緊密,鋁窗強度嚴重欠缺。室內窗戶緊閉後之風切聲經測高達55至60分貝,馬路上車流及機車聲音均清晰可見,甚至附近東興國小工地進行施工,機具及工人說話聲音亦可清楚聽見,夜晚頂樓住戶也可聽見一樓門廳外聊天聲音,而以上均係於門窗緊閉下仍發生之情形,社區之紗窗亦已發生3 次平日被強風吹落掉落至一樓事件,被告所交付之建物窗戶未達到施工竣工圖說明之規範按即強度性耐風壓達300 ㎏/ ㎡、氣密性漏氣量在2 ㎡/hr 以下、水密性防水達50㎏/ ㎡以下、遮音性隔音達30db以上之瑕疵,惟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前開瑕疵負證明之責。 ⒉證人林國濱於本院證述:台灣鋁門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的材料、零件組裝後的氣密窗,有經過風雨實驗室試驗。風雨實驗室,他們有試驗的規格,我們是按照其規格,在現場將材料、零件組裝好後,做風雨實驗及隔音測試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頁)。 ⒊參以附件一竣工圖所示門窗施工說明第3點記載:本工程 鋁門窗性能:a. 強度性:耐風壓達300300㎏/ ㎡(10層以下含10層)。b. 氣密性:漏氣量在2 ㎡/hr 。c. 水密性:防水達50㎏/ ㎡以下。d. 遮音性:隔音達30db以上氣密窗規範等情以觀,被告所施作完成後之氣密窗必須符合上開性能,始符合契約書、廣告之約定。 ⒋系爭大樓氣密窗於100 年4 月20日經送訴外人寶緯公業股份有限公司試驗後,其抗風壓強度、水密性及氣密性均符合前開約定內容,亦有該公司出具之試驗報告(見本院卷三第173-175 頁)在卷可憑。 ⒌雖證人林國濱復於本院證稱:現場的組裝、玻璃的施做、外面現場的施工及其他工班的施做,都會影響到抗壓強度、氣密性、水密性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頁);證人蔡坤諒亦於本院證述:氣密窗裝設的方式、工法,業界有兩種施做方法,我們是以點焊施工法。另一種是固定片施工法,就是以一塊鐵片將其固定起來,氣密窗的外框與泥作是要相接合。,先將外框安裝上原本預留四方形的孔,再由水泥填補縫隙,讓水泥與外框相接合,之後水泥部分可能會粉刷、貼磁磚後,再安裝內框。外框與內框有公差數,但是可以微調的。有時候因水泥填縫時,會擠壓到變形,這時可以以內框做微調,就是將內框的輪子可以調高低即調和其密度。調整是會影響到氣密窗的功能,即抗壓強度、氣密性、水密性,安裝玻璃後會填矽力康,就不能調高低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頁背面)。然現場氣密鋁門窗已經施做完畢,經原告詢問鑑定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風雨風洞實驗室就被告所施作之氣密窗是否符合約定效能或通常效能為鑑定,已經該機關表示無法現場鑑定,則被告施作氣密鋁門窗是否有瑕疵,即有疑義。 ⒍另原告主張系爭大樓氣密鋁門窗遮音性未符合約定、漏水部分,固提出其自行量測分貝之數據。然依證人林國濱於本院證述:一般的門隔音效果不好、排氣孔、窗型冷氣都會影響到現場以分貝機測量噪音的分貝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頁);證人蔡坤諒於本院證稱:漏水部分是颱風期間2 樓在裝潢,裝潢之工人將排水口塞柱,結果水流進來,已經處理好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0頁),而原告就主張上開瑕疵部分亦未再行舉證,原告主張,亦不可採。 (三)關於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在其所有房屋施作裝設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鋁門窗部分: ⒈被告就原告所有房屋施作氣密鋁門窗雖與附件所示竣工圖規格不符,現場實際施作窗戶規格大於竣工圖,亦經本院履勘現場屬實,有堪驗筆錄(見本院卷三第55-59 頁)在卷可憑。然被告實際施作氣密鋁門窗並無原告主張未符合通常效用或兩造約定效用而有瑕疵,已如前述。則原告林美姬、黃玉卉、仰崇仁及林素萍、諸柏仁、楊雅婷、魏旭泉、陳丹荔、彭仁麒、莊裕賢、李儀瑩、呂琪儀、葉姿慧、彭琬玲、羅斐慧、施文龍、黃榆晴、李慧珍、王玲鈴、黃冠銘、蔡文錦、黃靖婷、王信吉、羅幼嵐、李吉明、簡惠敏、陳政杰、尤庭妤依民法第364 條規定及與被告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在其所有房屋施作裝設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鋁門窗,即屬無據。至原告蔡曉菁及彭科景係向訴外人徐毓芳所購買,而前開規定係屬買賣契約關係所為之請求,原告蔡曉菁及彭科景請求依前開規定給付,亦屬無據。 ⒉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固定有明文。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 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其型態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種。必以契約成立前給付可能,嗣後給付內容不符合債務本旨,違反誠信與衡平原則,而積極的債權侵害,始足稱之。 ⒊被告就原告所有系爭大樓房屋施作氣密鋁門窗固與附件所示竣工圖規格不符,已如前述,但系爭大樓施作、安裝氣密鋁門窗是否有瑕疵,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依前揭說明,原告林美姬、黃玉卉、仰崇仁及林素萍、諸柏仁、楊雅婷、魏旭泉、陳丹荔、彭仁麒、莊裕賢、李儀瑩、呂琪儀、葉姿慧、彭琬玲、羅斐慧、施文龍、黃榆晴、王玲鈴、黃冠銘、蔡文錦、黃靖婷、王信吉、羅幼嵐、李吉明、簡惠敏、陳政杰、尤庭妤依民法第227 條規定,請求被告在其所有房屋施作、安裝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鋁門窗,尚屬無據。至原告李慧珍係成屋買賣,其向被告買受系爭大樓10樓之2 房屋時,即為現況氣密鋁門窗之規格,縱與竣工圖不符,亦不得主張就規格部分有不完全給付。另原告蔡曉菁及彭科景係向訴外人徐毓芳所購買,其與被告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原告蔡曉菁及彭科景請求依前開規定給付,亦屬無據。 ⒋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雖亦定有明文。然前開規定第二項係規定關於行為人過失責任推定原則,但受損害人仍須證明有損害存在及加害行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始得依親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茲原告對於被告系爭大樓施作、安裝氣密鋁門窗是否有瑕疵損害,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施作、安裝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鋁門窗,更屬無據。 ⒌至原告請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2規定請求被告施 作、安裝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鋁門窗等語。然原告迄今均無法證明被告施作安裝氣密窗有何瑕疵及原告受有何損害,原告前開請求,同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安裝、施作氣密鋁門窗未符合通常效用及約定效用不可採,原告依兩造間契約關係、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擔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2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件所示內容鋁門窗,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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