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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告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讚財
被告
先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11,786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 103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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