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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9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鄭政宗郭松濤羅紫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9號

原告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被告
上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献晏
被告
大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貳仟叁佰元,應繳納裁判費伍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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