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9號
- 原告
-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木
- 被告
- 上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苗献晏
- 被告
- 大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貳仟叁佰元,應繳納裁判費伍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