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邱玉汝
- 當事人元昌順有限公司、ꆼ品科技有限公司、亞世德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6號原 告 元昌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被 告 ꆼ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慧美 被 告 亞世德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慧美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十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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