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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告
元昌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被告
ꆼ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慧美
被告
亞世德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慧美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十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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