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邱玉汝

  • 當事人
    元昌順有限公司ꆼ品科技有限公司亞世德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6號原   告 元昌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被   告 ꆼ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慧美 被   告 亞世德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慧美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十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詩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