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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7號

原告
鄭明星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被告
竹塹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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