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7號
- 原告
- 元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銘源
- 被告
-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嘉聰
- 被告
- 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