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7號原 告 元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源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被 告 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 ,9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