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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告
元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源
被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被告
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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