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5號
- 原告
-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詩琪、吳清力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前曾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經調解不成立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萬9,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