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5號原 告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詩琪、吳清力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前曾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本件經調解不成立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87萬9,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 1,000元外,尚應補繳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