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清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德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依吟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 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第一審經核定為87萬9,105 元【930.27平方公尺×6300元×1%×1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3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