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4號
- 原告
- 毘首羯磨藝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豪
- 訴訟代理人
- 何家怡律師
- 被告
- 林增桶即敦煌藝苑
- 被告
- 敦煌工坊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增桶
- 法定代理人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徐原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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