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9號上 訴 人 誠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德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979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又關於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96,3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為53,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