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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9號

上訴人
誠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德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979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又關於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96,3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為53,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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