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吳靜怡
- 原告曹立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曹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摩廣告有限公司間返還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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