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 告 王雅君即鼎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 告 唐華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銘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當事人本人亦應到庭。 被告應於文到十一日內,具狀呈報並提出下列事項及資料到院:⑴被告與大同公司間所簽訂,與兩造間簽訂之系爭物料承攬契約書該分包契約有關之該主契約書(注意需提出完整之契約書,且契約書內所附與系爭螺絲有關之詳細計價明細、規格、單價、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之契約書附件資料、工程圖說等,亦應一併完整提出),繕本逕送原告;、⑵被告應具狀查報其與大同公司間,就系爭屬兩造間有關之系爭螺絲部分,被告與大同公司針對該等螺絲之「材料費用」部分(不包括安裝之施工費部分),其中於①契約訂立時約定之金額,及於②工程完成結算時之金額,各為多少?如未能區分材料及施工費用,亦應將該部分包括材料及安裝施工之總金額,於契約約定時及完工結算時之金額各為何,予以查報,並提出列有該部分費用明細之契約書附件及結算書等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繕本逕送予原告。⑶倘上開之【所有螺絲以及螺絲之配件】工程,亦非最小之計價明細單位,亦應將包括上開之【所有螺絲以及螺絲之配件】工程之最小計價明細單位,於契約訂立時約定之金額及工程完成時之結算金額各為多少,予以查報到院,並提出相關之契約資料及結算證明資料到院,繕本逕送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