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 告 陳勝宏 陳楊蘭英 施秀緣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 訴訟代理人 林宏根 被 告 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詹益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查明民國100年10 月15日簽訂系爭契約時,已完成(含已出售及未出售)之塔位數量及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