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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告
陳勝宏
原告
陳楊蘭英
原告
施秀緣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告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
訴訟代理人
林宏根
被告
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詹益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查明民國100年10月15日簽訂系爭契約時,已完成(含已出售及未出售)之塔位數量及編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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