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原告
- 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分
- 被告
-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