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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告
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被告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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