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泓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北歐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超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元,該裁定已先後於104年12月9日、104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及指定之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