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泓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北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超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05,450元,該裁定已先後於104年12月9日、104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及指定之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