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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泓凱
被上訴人
即被告北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超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元,該裁定已先後於104年12月9日、104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及指定之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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