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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鄭政宗羅紫庭王凱平

臺灣新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告
台灣碩密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國
被告
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群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0,473元,應繳裁判費93,2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2,768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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