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臺灣新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 原告
- 台灣碩密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憲國
- 被告
- 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群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0,473元,應繳裁判費93,2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2,768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