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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告
威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華
被告
郭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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