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 告 威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華 被 告 郭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