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原告
- 亞視亨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發有
- 訴訟代理人
- 黃明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達
- 被告
- 群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紀強
- 訴訟代理人
- 羅秉成律師
戴愛芬律師
陳又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戴愛芬律師
陳又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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