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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告
亞視亨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發有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文達
被告
群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紀強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戴愛芬律師

      陳又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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