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PCL HOLDINGS LIMITED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PCL HOLDINGS LIMITED即香港商太豐行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鄭超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7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6,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