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田閠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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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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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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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迅廣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10月31 │112,98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黃志煒 │經國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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