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7號聲 請 人 黃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附表:股票 103年度除字第11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2│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3│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4│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 │1 │55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