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7號聲 請 人 喬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恩 代 理 人 邱惠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喬鼎資訊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新竹│102年12月16 │9,000元 │ADB0000000 │ │ │ │限公司李志恩 │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