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0號聲 請 人 鼎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木 代 理 人 陳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黃詩傑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顯豐電器實業廠│彰化商業銀行新竹│102年6月3日 │18,900元 │IN0000000 │ │ │ │有限公司林温懿│分行 │ │ │ │ │ │ │德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