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請人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華
代理人
許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9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彰化商業銀行竹│彰化商業銀行│103年2月25日│57,600元  │0000000 │    │
│    │北分行蘇美娟  │竹北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