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9號聲 請 人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華 代 理 人 許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許榮成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9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彰化商業銀行竹│彰化商業銀行│103年2月25日│57,600元 │0000000 │ │ │ │北分行蘇美娟 │竹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