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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請人
協裕順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招達
代理人
葉正模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
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
刊登在民國103 年4 月11日皇家時報第3 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
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10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3 年7 月11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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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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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大精密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新竹│103 年2 月10日│116,970元 │HD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佐佐│分行            │              │          │          │    │
│    │木達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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