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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請人
張祖琰
代理人
賴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134 號裁定照准,並已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登載臺灣時報第23版公告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13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29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3 年7 月30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3 年度除字第19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 │ 1 │1000│ │├──┼──────────┼────────┼──┼──┼──┼──┤│0002│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 │ 1 │1000│ │├──┼──────────┼────────┼──┼──┼──┼──┤│0003│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 │ 1 │ 646│ │├──┼──────────┼────────┼──┼──┼──┼──┤│0004│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 │ 1 │ 790│ │├──┼──────────┼────────┼──┼──┼──┼──┤│0005│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 │ │ 1 │ 421│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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