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呂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3 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玉成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科│103年4月5日 │81,774元 │EA0000000 │ ││ │限公司黃呂榮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