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7號聲 請 人 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呂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3 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兆嘉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玉成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科│103年4月5日 │81,774元 │EA0000000 │ │ │ │限公司黃呂榮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