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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請人
王櫻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8 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裁定照准,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13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股票                                                                        103年度除字第20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0002│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0003│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0004│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0005│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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