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光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誠
- 代理人
- 許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13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光楹營造工程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5月10日│66,767元 │H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陳志│新竹分行 │ │ │ │ ││ │誠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