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陳莉美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裁定照准,並已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登載太平洋日報第5 版公告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15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9 月4 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3 年9 月5 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股票 103 年度除字第23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01│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 │ 1 │1000│ │ ├──┼──────────┼───────┼──┼──┼──┼──┤ │0002│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 │ 1 │1000│ │ ├──┼──────────┼───────┼──┼──┼──┼──┤ │0003│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 │ 1 │1000│ │ ├──┼──────────┼───────┼──┼──┼──┼──┤ │0004│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 │ 1 │1000│ │ ├──┼──────────┼───────┼──┼──┼──┼──┤ │0005│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 │ 1 │1000│ │ ├──┼──────────┼───────┼──┼──┼──┼──┤ │0006│笙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 │ │ 1 │2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