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聖祥食品有限公司新竹營業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6月
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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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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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祥食品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竹科│103 年6 月6 │56,600 元 │BA0000000 │ │
│司新竹營業所黃│分行 │日 │ │ │ │
│鴻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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