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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請人
聖祥食品有限公司新竹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黃鴻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6月
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聖祥食品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竹科│103 年6 月6 │56,600 元       │BA0000000   │        │
 │司新竹營業所黃│分行            │日          │                │            │        │
 │鴻謀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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