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51號聲 請 人 高元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正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家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1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書 記 官 蔡美如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正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家程│ 93ND0000000-0 │ │ 1 │ 1000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