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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請人
東昇輪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旺
訴訟代理人
高大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69號│
├──┬──────┬──────┬───────┬─────────┬─────┬──┤
│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東昇輪胎企業│彰化商業銀行│103年6月30日  │77,770元          │JN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昭│竹東分行    │              │                  │          │    │
│    │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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