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羅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3 年度除字第274 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89-NX-0000000-0 │ │1 │900 │ │├──┼──────────────┼──────────────┼────┼───┼────┼───┤│0002│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90-NX-0000000-0 │ │1 │590 │ │├──┼──────────────┼──────────────┼────┼───┼────┼───┤│0003│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90-NX-0000000-0 │ │1 │600 │ │├──┼──────────────┼──────────────┼────┼───┼────┼───┤│0004│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91-NX-0000000-0 │ │1 │8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