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曾慧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8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德志商行曾明德│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8月12日│93,000元 │CA0000000 │ ││ │ │信用合作社竹北分│ │ │ │ ││ │ │社 │ │ │ │ │├──┼───────┼────────┼──────┼──────────┼───────────┼────┤│002 │德志商行曾明德│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8月2日 │504,000元 │CA0000000 │ ││ │ │信用合作社竹北分│ │ │ │ ││ │ │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