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8號聲 請 人 劉春薇 代 理 人 陳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3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5日屆滿(原應於103年2月1日屆滿,因該日為春節國定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即同年月5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 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蔡美如 ┌──────────────────────────────────────────────────┐ │附表:股票 103年度除字第5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2│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3│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4│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5│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6│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63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