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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5號

聲請人
欣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永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3 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富蘭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新竹│102年8月31日│34,650元 │DA0000000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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