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5號
- 聲請人
- 欣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永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3 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富蘭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新竹│102年8月31日│34,650元 │DA0000000 │ ││ │限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