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朱美璘
- 法定代理人王仁傑
- 原告威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傅舜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6號聲 請 人 威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傑 代 理 人 傅舜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威傑科技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竹科│102年10月1日│12,920元 │AK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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