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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威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傑
代 理 人 傅舜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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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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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威傑科技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竹科│102年10月1日│12,920元            │AK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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