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洪永瑜 代 理 人 洪敬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書 記 官 嚴翠意 ┌──────────────────────────────────────────────────┐ │附表:股票 103年度除字第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 │1 │5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