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97號
- 債權人
- 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慧燕
- 債務人
- 大鑫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悅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零壹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