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 債權人
- 姜義浩
黃柏緯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蔡美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債務人為何?債權人究為永發企業社或個人、債務人究為笙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永發企業社及笙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姜義浩對債務人蔡美月或笙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聲請狀狀尾(正確)之簽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