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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債權人
姜義浩

      黃柏緯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蔡美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債務人為何?債權人究為永發企業社或個人、債務人究為笙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永發企業社及笙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姜義浩對債務人蔡美月或笙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聲請狀狀尾(正確)之簽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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