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文玲
- 當事人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號債 權 人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明忠即泰明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泰明土木包工業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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