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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 原告
    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豐富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號債 權 人 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 陳萱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豐富建設有限公司、黃珮縈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陳萱軒等二人或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提出陳萱軒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對債務人黃珮縈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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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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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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