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鄭期成
- 當事人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巨誠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債 權 人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巨誠有限公司、三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欽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債權與本院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52號判決所示債權是否為同一?倘是則本件為何重複聲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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