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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
債 權 人
常安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書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竹市華廈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新竹市華廈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②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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